號碼收費對用戶的影響
於假設每年電信號碼使用費收取額度為新台幣5元整之情況下,說明號碼使用費開徵後對用戶之影響分析如下:
(一) 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電信業者全數轉嫁予用戶
電信業者不論為行動網路、固定網路經營者目前尚處於市場進入管制階段,經營者數目有限,按經濟學觀念可稱寡占市場,若上開使用費全數轉嫁予用戶後,由於用戶缺乏替代性商品可選擇,以規避轉嫁壓力,故只能自行吸收。此將造成用戶支出增加。
(二) 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電信業者部份轉嫁予用戶
電信業者面臨通訊技術逐漸演化以及市場日趨競爭之環境下,為吸引中高ARPU的用戶加入其平台,考慮每年對每用戶5元的營收損失相較目前電信經營者的整體資本與營業狀況,尚能負荷,參考以往電信經營者的促銷手段,亦可能由業者自行吸收,而不轉嫁該筆費用予高ARPU貢獻用戶。
(三) 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電信業者全數吸收而不轉嫁予用戶
若在主管機關道德勸說下,電信業者考慮出帳成本的回收問題,例如修改帳務系統的軟硬體費用、帳單寄發與對帳的額外會計處理等作業成本,而回收之號碼費金額尚不足回收上開作業成本,則在經營必須獲利前題考慮下,進而將此費用自行吸收,此時之效果與寡占市場政府收取定額稅(lump sum tax)相仿。電信業者的負擔猶如其每年負擔額外的一筆固定成本。因我國目前電信業者多屬資本雄厚之財團,在下一代網路、Wimax與VoIP尚未對現行市場產生重大影響前,電信業者尚不致因此種支出導致經營困難。惟新進固網業者因Last Mile問題,市占率甚低而又呈虧損階段,此將造成新進固網業者經營上的困擾,進而使其廣鋪基礎建設路線至偏遠地區意願益形下降,致偏遠地區之民眾(通常也是低ARPU客戶)使用電信服務權益受損。
(四) 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電信業者請全數轉嫁且轉嫁超過5元之情況
在以往本地商業歷史上曾發生下列情況(特別在民國六十年代),台灣地區面臨輸入型物價上漲時,進口商運用優勢交易地位,將商品上漲的成本全數轉嫁且轉嫁幅度還大於成本上漲的幅度(此處原因為進口商利用本地海島型態地理因素造成交通不便,商品進口管道有限的先天條件)。電信業者仿效上開手法,利用電信帳單中繁複的名目,將轉嫁幅度調漲超過5元,則電信業者不僅上繳政府電信號碼費有餘,且尚可回收其額外的作業成本(如情況三所述之作業成本)。因一般用戶不熟悉電信帳單各科目之意義,極易因此付出超過每門號5元的金額,導致對用戶較不公平的現象發生。
(五) 電信業者運用變動電信資費方式收取號碼費
電信業者運用計算方式複雜的電信資費計價公式將電信號碼費隱藏計入,因金額不高,一般消費者難以察覺,監理機關或消保團體在不精算業者資費公式下也不見得發現。但此方式易產生變相漲價之弊。
近年全球基本原物料價格上漲,台灣地區由於缺乏自然資源,只能被動接受,而現階段通膨陰影、偏低的經濟成長狀況與所得分配不均惡化在台灣始終徘徊不去,新種規費的開徵,在一般民眾的心理觀感上,相較與經濟景氣較佳時,較易對收費產生不舒服或負面之感受。
惟考慮實際金錢上的負擔,按台灣地區民國95年平均每人每年電話費支出約為新台幣13,248元[1],若以目前規劃中每門號新台幣5元之上限估算,不論在數字比例上看或相較其它民生所需規費如垃圾處理費等之繳納額度,還屬負擔很輕之規費。
就前開之分析,可為一總結:考慮號碼可攜後,電信業者採取複式資費方案以資因應市場競爭,情況(二)的方式極易被複製運用到號碼收費的業者對策上,結果是ARPU貢獻度中高的客戶,易受電信業者禮遇,影響較小;ARPU貢獻度低的客戶,受電信服務差別對待的影響較大。考慮實際金錢付出代價,即使在情況(一)用戶全面自行吸收時,由於每人每年5元的負擔,相較於一般民生日用支出方面,該費用支增加對用戶整體支出之影響並不大。
情況四及情況五在NCC嚴審資費及消保團體、社會輿論監督下,發生機會有限。
留言列表